近日,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人民法院公佈了一組數據:2013年,寧海縣人民法院共受理離婚案件721件,其中,訴狀中提及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占到總數的20%。然而,最終被認定存在家暴的案件則為零。
  寧海法院法官對涉“家暴”類案件進行了梳理,發現此類案件往往存在僅口頭陳訴、缺乏證據的問題,一方否認,遭致敗訴,更無從談賠償。同時這類案件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少有證人願意出庭;很多女性在面對家暴時,不僅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更有甚者為了孩子、家人等考慮,選擇了默默忍受。
  □本報見習記者王春
  本報通訊員寧法
  口頭陳述缺少證據是敗訴根源
  2014年2月,浙江寧海法院力洋法庭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孫麗與丈夫吳梁是半路夫妻,兩人結束了各自的婚姻後,經人介紹於2000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2013年4月,孫麗向力洋法庭提出離婚,稱丈夫不但工作不積極,而且沉迷賭博,從來沒有拿出錢來補貼家用。不僅如此,丈夫還有家庭暴力,只要話不投機,不管在什麼場合,丈夫就會動手毆打自己。但是吳梁稱自己沒有打過孫麗,也並沒有做錯什麼,不同意離婚。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僅口頭陳述遭受家庭暴力,但並沒有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相關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不准離婚。
  力洋法庭法官介紹,2013年僅口頭陳述存在家暴而向該庭起訴離婚的案件多達20餘件。目前審理此類案件時法院一般依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來分配舉證責任,而家庭暴力大多發生在家庭內部,有很強的隱蔽性,很少有第三者作為目擊證人,即使偶爾有知曉的證人,也因為不願意或不敢得罪人而拒絕作證。而家庭成員的證言,因為被認為與當事人雙方有利害關係,法院一般很少採納。所以,如果一方堅決否認,很多受害婦女因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而遭致敗訴。因此,法官提醒受害人應盡可能的保全證據,否則法院很難認定是否為家暴。
  2014年1月,孫麗再次來到力洋法庭提起離婚訴訟,經法官“背對背”調解之下,雙方終於達成一致協議調解結案,孫麗與吳梁自願離婚,孩子由男方撫養。
  調解離婚後女方人身安全堪憂
  現年47歲的鄭歷是寧海人,妻子肖婷42歲,兩人於1997年登記結婚。婚後肖婷發現鄭歷好吃懶做,家裡的經濟負擔全部壓在自己身上,稍有不滿鄭歷就對肖婷拳腳相向,不堪忍受的肖婷向寧海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寧海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做男方工作時,鄭歷承認自己偶爾會動手,最終,在法官調解之下,雙方離婚。然而,就在簽完離婚協議後,鄭歷憤憤地說,“今天出去我不會讓她好過的!”承辦法官當即教育了鄭歷一番,但同時心裡也暗暗為肖婷擔心。
  調解結束後,法官單獨留下肖婷,對她說:“等下我送你出去。你先聯繫一下家人,叫他們來法院接你。”最後,在法官的護送下,肖婷坐上家人的車子安全離開法院。
  該院民一庭法官表示,“聲稱存在家庭暴力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其實存在很多令人擔憂的問題。如上述案件中的肖婷,我事後和她聯繫過,她告訴我雖然和鄭某已經離婚,但是怕男方繼續找自己麻煩,已經搬到外地去住了。現實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受害方提出離婚訴訟後,加害方在離婚訴訟期間變本加厲的實施暴力甚至波及親友,令受害方苦不堪言。”
  報警申請遠離令都是自衛途徑
  2013年,寧海法院共受理離婚案件721件,因為家庭暴力而離婚的占了20%。家庭暴力逐漸成為危害家庭穩定的重要因素。
  寧海法院法官建議,如果碰到此類情況,受害方可以通過以下三個途徑來保護自己。
  一是尋求婦聯、社區等組織的幫助。爭取在事態還沒有完全惡化的情況下,雙方還有輓回的可能,協調解決矛盾。
  二是向公安機關報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對於家庭暴力,警方可以主動介入,根據情況進行合理的處罰,對於致人重傷構成刑事犯罪的,按刑法進行處罰。
  三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法院經查證屬實後會制定一份“遠離令”,如要求加害方在離婚訴訟期間禁止毆打、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騷擾受害方;禁止加害方在受害方住處、工作單位和其他經常出入的場所200米內活動等。為確保“遠離令”不會成為一紙空文,在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時,法院會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但無論是哪一條途徑,對於婦女人身的保護都只是暫時的。從長遠來看,婦女權益的享有與保護,要靠婦女自己去爭取。一方面,婦女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學科學、學文化、學法律,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勞動就業能力,爭取經濟上的獨立。另一方面,婦女要樹立起“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不輕易被社會和他人的態度所擺佈,不斷完善、充實自己,提高社會地位。
  (原標題:遭遇家暴,有三條自我保護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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