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森焱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條例(試行)》(下稱《條例》)對法律政策研究室的性質和工作職責予以了明確。然而,在檢察實踐中,一些基層檢察院研究室的職能作用並未得到應有重視,甚至產生了有無存在必要的爭議。在深化檢察改革的新形勢下,如何發揮基層檢察院研究室職能作用,非常值得探討和思考。
  按照《條例》規定,基層檢察院研究室具有承辦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的職責。但實際上,一些基層院甚至是一些省市級檢察院研究室人員不能參與案件的審理,而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交由其他部門負責。這就出現了一個矛盾現象,非專職調研人員因忙於案件辦理,無暇顧及通過辦案來收集、總結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而專門調研人員又遠離檢察業務工作,調研與辦案嚴重脫節。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認識偏差。檢察系統內部不少人員甚至領導幹部將基層檢察院研究室職能與辦公室行政管理、後勤協調保障職能相混淆,導致基層檢察院研究室的職能龐雜。除調研工作外,基層檢察院研究室還承擔著檢察信息簡報、綜合文稿等辦公室工作,影響了調研工作的開展。
  二是配置不足。不少基層檢察院在人員和裝備配置上往往向辦案一線部門傾斜,加上研究室工作任務繁重、待遇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一些檢察幹警不願進入研究室。同時,研究室硬件建設匱乏,基礎材料還要靠自己搜集,也導致調研視野受限。
  三是研究不深。目前基層調研工作在不同程度上缺乏前瞻意識、創新意識和精品意識,大量的基層檢察院調研文章均是對以前工作成果的修修補補,對問題的見解也僅停留在經驗層面,缺乏深度、理性的思考。
  為充分發揮基層檢察院研究室的職能,筆者建議如下:
  加強隊伍專業化建設。將業務經驗豐富、理論功底較好的檢察人員充實到基層檢察院研究室。同時,在辦案一線部門選拔兼職調研人員,建立大調研格局。採取措施鼓勵兼職調研人員利用辦案經驗開展調研,或將辦案中獲得的第一手材料及時、全面地提供給研究室,以利於他們豐富調研課題和素材,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提高調研活動的層次和水平。
  落實職責分工。將基層檢察院研究室職能與辦公室職能加以區分。進一步明確基層檢察院研究室的業務性工作範圍,推動研究室參與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的落實,使專職調研人員有機會接觸檢察實踐,特別是參與疑難案件的審理,通過查閱卷宗以及與辦案人員溝通等方式瞭解檢察實際,挖掘調研素材,有的放矢地開展調研工作,防止閉門造車。
  註重精品轉化。基層檢察院調研要圍繞檢察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和亟待解決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展開調研。針對亟待解決的問題,要形成階段性情況反映、簡報,並跟蹤問題的解決和決策的落實,最終形成具有指導意義的調研報告、學術論文等成果,為實踐提供可靠的參考依據。調研還要註重成果轉化,對已成熟、具有普遍意義的調研成果,通過會議紀要、規範性文件等形式,使之能夠直接指導和推進基層檢察工作。
  加大投入。加大對基層檢察院調研工作的投入,如為調研人員建立圖書資料庫,增加學術刊物等,有條件的還可加強網絡建設,將調研工作納入到科技強檢建設當中,實現基層檢察院各部門之間、各檢察院之間的信息共享。同時,要保證一定數量的調研經費,激發和調動基層檢察幹警參與調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調研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總之,基層檢察院研究室大有可為。為此,應當找準角色定位,緊密結合檢察業務工作,真正發揮參謀、指導、服務基層檢察工作發展的作用。
  (作者單位: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基層調研與檢察業務不能兩張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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