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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金林
  中國經濟法學自產生以來的30餘年間,雖然伴隨著爭論並由此出現了不同的學說,但也達成了不少共識。將經濟法定位為彰顯和追求社會整體利益之法,便是經濟法學界取得的一個最為明顯的共識。社會整體利益因事關人類社會整體生存和發展而成為所有法律部門共同維護的對象,但不同法律部門在法律體系中的具體功能有別,其各自對社會整體利益維護的路徑也有異。基於市場失靈有損社會整體利益、國家干預是剋服市場失靈的有效途徑等認知,國家制定經濟法確認和規範國家干預,為旨在剋服市場失靈的國家干預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並通過在經濟法的法益結構中作出凸顯社會整體利益的制度安排,最終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
  (據《現代法學》,文稿統籌:劉金林)  (原標題:經濟法是追求社會整體利益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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